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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8:通威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孙矩

(发表于: 通威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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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章程;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3.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4. 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5日14:00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通威国际中心”5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投票平台进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5日9:15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大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等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2,052,936,973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3,882,372,220股的 52.8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61,010,39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 3,882,372,220股的6.72%。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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