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国机通用股吧 > 600444:国机通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返回上一页

600444:国机通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鞠按

(发表于: 国机通用股吧   更新时间: )
600444:国机通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3-1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7]第41号致: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通用)” 的委托,指派孙艺茹、刘之银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国机通用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国机通用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2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2017年3月15日下午15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国通工业园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副董事长许强先生主持。公司同时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国机通用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名,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为15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及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或代表股份65,748,247股,均为截至2017年3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国机通用股东。国机通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变更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签订的议案》。上述议案1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28日进行了公告;议案2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30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关于签订的议案》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国机通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7]第41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