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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49:宁夏建材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慕伍旃

(发表于: 宁夏建材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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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15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219号建材大厦11楼电话: (0951) 3905666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网址:www.xingyelawyers.com二〇一七年二月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XYFLYJS[2017]020号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丹、冯建军出席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14:00时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建材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1、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月25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宁夏建材关于召开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内容、会议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予以了明确规定。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建材大厦11层 电话:0951-3905666 第1页共5页邮编:750001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合法、有效。2、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2月14日14:00时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自波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 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27,838,394股,占股份总数的 47.65%,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1,526,988股。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9人,代表股份共计229,365,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现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7年2月8日下午15:00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委托……[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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