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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52:涪陵电力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胡炭汝

(发表于: 涪陵电力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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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2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应、李海新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在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公司十一楼会议室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年3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在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公司十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2、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83,684,2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0%。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在对《关于追认2016年度超额部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回避;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2、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字,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3、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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