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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77:杭萧钢构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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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杭萧钢构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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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03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公告编号:2016-058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每股转增0.3股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无限售条件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54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 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3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14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3日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刊登于2016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三)分配方案:以808,866,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0.6元(含税),转增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8,531,996元,共计转增242,659,980股(每股面值1元),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09,256,600股增至1,051,916,580股。(四)扣税情况说明1.现金分红说明:(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5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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