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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78:科力远: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衡早

(发表于: 科力远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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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16年12月28日(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申请文件业已封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之发行人律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审核后的事项继续予以了持续和必要的关注,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以下简称“再融资会后事项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启元对发行人自发审会审核日至本专项说明递交日期间所发生的事项(“会后事项”)进行了专项尽职调查,现承诺如下:发行人自发审会审核日至本专项说明递交日期间,没有发生贵会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号以及再融资会后事项要求所述的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符合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号规定的不再重新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全部条件。具体列示如下: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5]2-158号、天健审[2016]2-225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3月23日对发行人201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2-79 号)。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内容为“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所述,2016年度因CHS项目搬迁至广东佛山,根据科力远公司与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项目投资终止合同》,控股子公司科力远CHS公司向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支付了搬迁赔偿资金 12,623.18 万元;同时根据科力远公司及科力远CHS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政府签订的《CHS项目迁址佛山禅城合作协议书》,科力远CHS公司收到了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12,500.00万元。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2017年3月23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天健函[2017]2-22号),确认“因强调事项段涉及的CHS项目搬迁补偿支出及搬迁补偿收入事项,影响科力远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减少123.18万元”;“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2月22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会认为,上述审计意见客观反映了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该强调事项涉及的 CHS 项目搬迁补偿支出及搬迁收入,减少了发行人 2016 年度净利润123.18万元。发行人CHS混合动力系统业务经过多年的积累、创新改进与反复实践,已经取得重大进展,第一款CHS公司动力总成系统的产品已经上市销售。CHS项目自2016年8月迁址到佛山后,已于2016年11月完成项目建设用地摘牌、获得了 120 亩建设用土地并获得国土证,完成了城市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项目整体基础工程已经全部浇筑完成,项目总体推进顺利,预计2017年年内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与工艺设备安装调试,进入量产。发行人已经制定了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成立项目专项工作督导组,加强项目的持续建设管理,加强与项目建设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沟通,全力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展,尽早实现混合动力系统产品在佛山的量产,提供公司经营效益,改善和扩大CHS产业经营成果。综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第六款所述中的“最近一年及……[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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