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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0:凌云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贲袍晟

(发表于: 凌云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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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1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16)-04-177号致: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吴俊霞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9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2016年12月15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10:00在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董事李志发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公司制作的《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持有公司156,620,84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3%。2、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1名,持有公司19,244,3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1、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13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共计175,865,1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持有公司156,620,84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3%;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1名,持有公司19,244,3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2、监票人及计票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监票人、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4、会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如下2项非累积投票议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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