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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91:龙元建设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强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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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21

诉讼公告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6-056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近期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与通辽市西部城乡置业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内蒙古高院”)提起诉讼,目前内蒙古高院已受理。一、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通辽市西部城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与原告签订《通辽市阿利坦银河湾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通辽市阿利坦银河湾城市综合体开发工程发给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结算原则为采取内蒙古自治区的定额计价,同时还明确约定了材料、人工的调差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以及逾期付款应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等。公司依约进场开展一期工程的施工工作,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桩基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屋面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于被告屡屡拖欠原告工程进度款,造成本工程出现停工、工期延误等情形,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对付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被告应在2015年7月3日前支付原告1,000万元,在2015年8月底之前再支付3,000万元,其余工程欠款及2015年8月工程款在9月底前支付,2015年9月以后的工程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然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未能按照《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遂向内蒙古高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1,915,713.8元,及利息6,291,563.5元(以141,915,71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6年3月25日起算,暂计算至2016年6月25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诉讼公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2,527,579.3元(以被告拖欠原告的进度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工损失627,500元(暂不包括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额);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暂定1,500,000元(具体以司法鉴定为准);5、判令原告对于“通辽市阿利坦银河湾城市综合体开发工程”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额为:152,862,356.6元。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进展。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四、备查文件1、起诉状;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特此公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7月20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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