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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07:方大特钢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贡吻杞

(发表于: 方大特钢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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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0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方世扬、杨爱林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刊登了《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投票事宜)予以公告。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钟崇武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2日;截止2015年11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共11人,代表股份842,532,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3%。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1、《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受让海际证券66.67%股权及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拟审议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之一参与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监票,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在会议现场当场予以公布。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规则》的规定。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反对 弃权议案 同意比例 弃权票 是否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比例 比例序号 (%) 数 通过(%) (%)《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受让海际1 证券66.67%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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