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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13:联环药业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濮倩宦

(发表于: 联环药业股吧   更新时间: )
600513:联环药业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30

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编号:2016-25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即每股转增0.3股。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流通股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4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5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6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6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7月7日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三)具体方案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的股本168,909,0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10,134,542.1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股本3股。(四)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待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3)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06元(含税)……[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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