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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5:长园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汪夫纽

(发表于: 长园集团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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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14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3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含税);每股转增0.2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对于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均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0.1215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星期五)除息日: 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新增无限售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1日(星期二)一、通过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公司2016年4月29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相关决议刊登于2016年4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二、利润分配方案和转增股本方案1、利润分配方案和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98,348,460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含税),合计派发股利148,277,042.10元;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转增股本由资本公积金转增),转增金额为219,669,692.00元。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1,318,018,152股。2、发放年度:2015年3、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4、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1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15元。(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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