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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6:菲达环保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赖柚北

(发表于: 菲达环保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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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2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4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元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0.10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代扣税后每股派发0.09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每股派发0.10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5日除息日:2016年7月18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8日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二、分配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三)本次分配以总股本547,404,6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54,740,467.20元。(四)扣税情况说明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率低于10%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税金,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三、相关日期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5日除息日:2016年7月18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8日四、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股东巨化集团公司(本公司唯一一家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菲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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