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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31:豫光金铅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郝建俄

(发表于: 豫光金铅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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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10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6-020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0股,即每股转增股本2股。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13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17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16日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3月17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3月18日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6年2月24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3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说明: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295,250,77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共计转增股本590,501,552股;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3,838,260.09元。(四)扣税说明: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11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3元。4、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具体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三、日期安排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16日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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