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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0:保变电气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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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24

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6-045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天威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近日,保变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保变电气”)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一、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该案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乐山分行”)、本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与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的终审裁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2015年1月29日、10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因中行乐山分行、本公司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中行乐山分行对乐电天威享有金融借款债权借款本金为36738254元及相应利息;保变电气就以上确定的债权对中行乐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行乐山分行在以上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乐电天威所有的乐城国用(2008)第95272号土地使用权20.46%的权益及“2013年BOCLS抵字002号”抵押物清单上的机器设备的20.46%的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中行乐山分行其余诉讼请求;(三)乐山电力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乐电天威对中行乐山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中行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中行乐山分行对乐电天威享有的债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并行使权利。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按原审判决确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乐电天威、乐山电力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分析相较前次判决,本次判决针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乐电天威对中行乐山分行所负担的债务”,由“保变电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变更为“由乐山电力和保变电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5月23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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