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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0:保变电气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邵汀

(发表于: 保变电气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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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01

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6-001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天威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或“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7日、11月28日及2015年1月29日、8月18日、12月9日披露了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诉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保变电气一案的进展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近日,公司、乐山电力与进出口银行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将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告。一、《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鉴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为妥善解决此案,经各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对于进出口银行债务总额29110万元及相关诉讼、执行费用,乐山电力、保变电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乐山电力10199.23122万元,已扣划保变电气8198.93064万元。对进出口银行剩余债务,三方认可先从乐电天威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受偿的不足部分,乐山电力、保变电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三)乐山电力、保变电气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分别存入4650万元,共计9300万元到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四)若进出口银行在乐电天威破产财产清算中的受偿额不足以覆盖其剩余债权及相应诉讼、执行费用的,对差额部分乐山电力、保变电气共同清偿。(五)如2016年6月15日前进出口银行未能从乐电天威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剩下债权额及相应诉讼、执行费用,将从上述法院指定的账户中直接扣付。(六)乐山电力、保变电气约定,上述全部债务,乐山电力、保变电气依照51%与49%的比例分别承担。(七)若2016年6月15日前未能足额清偿进出口银行剩余债务的,乐山电力、保变电气应于7个工作日内负责清偿剩余债务并支付相关诉讼、执行费用。(八)若乐山电力、保变电气按期履行完毕上述和解方案,进出口银行申请法院结案。若乐山电力、保变电气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和解方案,进出口银行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事项。二、《执行和解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执行和解协议》对保变电气生产经营及2015年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1月4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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