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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5:海航创新关于子公司起诉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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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0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06900955 海创B股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起诉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涉案的金额:319080139元补偿款及利息。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开发公司”)近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开发公司支付319080139元补偿款及利息。嘉兴中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16)浙04民初119号】。同时,开发公司向嘉兴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嘉兴中院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价值319080139元的财产。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平湖市九龙山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职务:董事长被告: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单位负责人:沈力行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19080139元补偿款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2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简称“《开发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对九龙山旅游度假区10.12平方公里和度假区以北约21平方公里九龙山工业城、商业地块(合称“九龙山区域”)进行开发,被告根据开发进度对原告进行补偿。《开发协议》签署后,原告陆续完成了九龙山区域内多个地块的开发与招商等工作。2015年,根据《开发协议》之约定,被告将原告所有的21-127-0-327-1、21-127-0-328-1、21-127-0-325-1、21-127-0-358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合称“大乌龟山地块”)收回并进行重新挂牌出让。2015年底,原告引进的开发商平湖颐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颐堡公司”)以3.9亿元高价竞拍取得了大乌龟山地块。截至2016年3月24日,颐堡公司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根据《开发协议》第二十七条之约定,“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发公司代表管委会对引进项目确定土地供给方案,管委会按开发公司提供的方案,按规范要求对外批租,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即土地指标费(免费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流程部分全部补偿给开发公司。”现大乌龟山地块已由被告自原告处收回并重新出让,被告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支付大乌龟山地块的补偿款计319080139元,但其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319080139元补偿款。综上所述,请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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