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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5:海航创新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的进展公告

贲壮

(发表于: 海航创新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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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9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69900955 海创B股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一审被告”、“上诉人”)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审原告”或“被上诉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号:(2016)沪0106民初字第1159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5)。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6民初1159号】,静安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4)。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近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已根据法院要求预缴了上诉申请费。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海二中院的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件。《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如下:“上诉人(一审被告):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郭亚军 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6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职务:董事长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没有在第六届第27次董事会会议上就“情况紧急”进行说明,没有证据证明召集该次董事会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为由,认定该次董事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判决撤销该次董事会。此判决蛮横干涉公司治理,对公司自治原则粗暴践踏,将会给中国近3000家上市公司治理带来极大破坏,社会效果恶劣。这样的司法判决对社会经济秩序是具有破坏性的。具体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第6页)认定上诉人没有在会议上就情况紧急作出说明。首先,不管此事实是否存在,一审法院主动帮助被上诉人寻找连被上诉人在上诉状和庭审中都没有提及的事实,就已经严重违反不告不理的司法被动中立原则。其次,这一事实认定是从何而来通观一审判决全文也没有看到一审凭什么证据认定这样的事实。反而是一审判决(第3页)载明“被告董事长也在会议上作了说明”。上诉人董事长在会议上就情况紧急已作出说明是上诉人一直主张的,董事会无异议通过决议难道不能充分反证董事会对召集程序的认可对董事长已就情况紧急作出说明的认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在董事会上就情况紧急进行说明是毫无依据的捏造事实。2、一审判决(第6页)载明“被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确实有权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存有异议的条文作出解释。但应当注意的是,董事会的解释应该符合事实、法律,应该符合社会一般常识。”本次董事会无异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代表董事会对本次会议召集程序认可,请问这违反什么法律违反什么事实违反什么一般常识需要司法这般粗暴干涉吗公司召集董事会是否属于情况紧急涉及到商业判断、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能以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吗一审法庭有这样的商业判断、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需要代替公司进行判断吗公司自治原则体现……[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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