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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5日起,瑞莱佳誉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暨患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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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5日起,瑞莱佳誉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瑞莱佳誉截止2016年9月6日,其已经达到10%的股份,可于12月5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最迟于2016年11月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完成各项议题后,凭股东大会决议向注册地法院申请执行,全面接管本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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