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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6:ST慧球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杜突

(发表于: ST慧球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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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01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6—138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四;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300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并未发现涉及本次涉诉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故公司认为相关民事起诉状中关于公司为“上述诉讼请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系违规担保,本公司不应该、不认同、不接受因此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后非常震惊,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应对本次涉诉案件,并依法行使向侵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权利。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慧球科技”、“被告四”)于 近日收到了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沪01民初 8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立案材料等。因与顾国平的借款合同纠纷,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瀚辉)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原 告: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顾国平被告三: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一)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间被告法定代表人顾国平拟收购“金利科技(” 证券代码:002464)股权与原告协商融资事宜。2015年5月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署《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15000万元投资款项,投资期间为一年;投资期间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8%/年的基本收益,按季支付;超额收益的计算方法及条件: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按投资额的10%支付违约金;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的,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区法院解决等内容。同时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二顾国平,以及由顾国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三、被告四就《合作协议》项下被告一的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三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7月12日由顾国平变更为顾云峰、被告四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7月27日由顾国平变更为董文亮)。《合作协议》签署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500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初期尚依约按季度支付基础收益,但被告自第四季度起未支付基础收益,《合作协议》到期后被告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归还投资款本金。之后原告屡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拖再拖,始终未归还分文投资款本金也未再支付基础收益。原告经无数次催款无果后,无奈之下,原告只得诉诸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二)原告上海瀚辉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50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基本收益暂计1800万元(以本金1.5亿元按每月1.5%计算,自2016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1.5亿元投资款之日,暂计8个月);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4、 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讼诉请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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