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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批准提供担保 并不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

廉劭佟

(发表于: ST慧球股吧   更新时间: )
公司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批准提供担保 并不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
公司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批准提供担保 并不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虽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该条款的规范目的在于防范公司管理层及控制股东利用担保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因而从决策分工和表决程序上解决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非禁止担保交易行为本身。所以躬盛告慧球第三被告有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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