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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8:大西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程迎

(发表于: 大西洋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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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28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及办理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关于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其负责范围内应当报告的重大信息存在本制度规定的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各单位负责人应在知悉相关信息的两小时内以电话、传真、邮件、OA等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该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在当日内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关于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重大信息相关的决议、协议或合同,发生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所涉及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关于该事项所出具的意见等,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初步认定该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相关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1);2.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2);3.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4.与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相关的决议、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等资料;5.其他与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相关的资料。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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