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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84:长电科技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鄂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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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2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7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5元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7/5/25 - 2017/5/26 2017/5/26差异化分红送转:否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5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35,914,8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538,722.17元。三、 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7/5/25 - 2017/5/26 2017/5/26四、 分配实施办法1. 实施办法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元;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35元。(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机构(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 0.0135元人民币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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