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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06:绿地控股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瞿可

(发表于: 绿地控股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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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2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2. 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于2016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3.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6.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账户信息、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 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21日在上海绿地会议中心(上海市协和路111号)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2.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人,合计所持股份数为10,753,766,5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3763%。(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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