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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0:中毅达关于何晓阳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事项的回函公告

柴半志

(发表于: 中毅达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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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2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 2017-085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何晓阳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事项的回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804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内容,公司向何晓阳先生发函问询实际控制人变更及相关事项,何晓阳回函全文如下: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就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本人回复如下:一、上交所依据您出具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更,即您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您对此认定进行事实阐述。回复: 本人对上交所《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804 号)中关于认定本人不再是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阐述和结论无异议。二、您在将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至他人之际,未及时通知公司,未尽披露义务,此重大变更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请何晓阳先生按照监管要求,认真自查未及时披露前述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回复: 本人将按照《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804 号)的要求,认真自查自纠,书面呈报上交所。本人诚恳向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详见《公开致歉信》 )。请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公开致歉信》。 三、您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是否与任鸿虎存在未对外披露的关联关系。回复:本人与任鸿虎不存在未对外披露的关联关系。四、 深圳乾源等公司取得控制权后,至今未对外披露,也未按规定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请您立即督促深圳乾源、贵台实业、深圳万盛源等公司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财务顾问,核实其最终实际控制人, 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回复: 根据《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7】 0804 号)及法律法规规定,本人无权督促深圳乾源、贵台实业、深圳万盛源等公司按监管函的要求处理,本人己将监管函转寄上述三家公司。特此公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 年 7 月 11 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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