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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6:金枫酒业第四十一次股东大会(2016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詹决

(发表于: 金枫酒业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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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一次股东大会(2016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第四十一次股东大会(2016 年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17年4月22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四十一次股东大会(2016年年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5月20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十一次股东大会(2016 年年会)会议资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1名,代表股份192,690,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43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3,188,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28%。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3、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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