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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0:天宸股份2015年度分红及送股实施公告

李勃宜

(发表于: 天宸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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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3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7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及送股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5股,即每股送红股0.5股。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及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9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30日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2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5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二、利润分配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457,784,742股为基数,对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含税);同时,以2015年末股本为基数,对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至686,677,113股。(四)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其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元。4、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元。三、实施日期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除权(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9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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