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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16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17-02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涉案的金额:52,016,873.18元及利息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按逾期担保金额计提预计负债2,925万元。若2017年度按涉案的金额赔付的话,则将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公司”或“公司”)于 2017年6月14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542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复旦科技园四平路1779号103室,法定代表人:张陆洋。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399号24、25楼,主要负责人:张载明,职务:总经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件受理费300,39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397.2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临2016-003号、临2016-041号公告)。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0,000元、利息人民币22,161,078.78元(截至2014年6月20日),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0,397.2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 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临2016-050号、临2017-003号、临2017-015号公告)。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执3204号《执行裁定书》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执3204号《执行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7-019号公告)。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542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为:你(你单位)因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一)、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并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书。(二)、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认定保证期间内原债权人工商银行上海营业部向申请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信函有效送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申请人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原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消灭,申请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2、原审法院认定原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原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被申请人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三……[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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