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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30:龙头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历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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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14

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2016-021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1014 号)《关于对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函字[2016]第1541号专项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现将核查相关事项回复如下:问题:“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8日,你公司发布仲裁结果公告,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和执行2013年7月12日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就ICT棉花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以及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棉花买卖合同纠纷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你公司应向ICT公司支付货款价差、利息等费用共计约为650万美元。 我部注意到,上述仲裁事项发生于2013年,而你公司未对此事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请你公司说明在2013-2015年年报中,对上述仲裁事项不确认预计负债的原因和依据,并请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答复:2013年7月底,公司收到国际棉花协会ICA的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人为:境外棉花商ICTCOTTONLIMITED(以下简称“ICT”);仲裁被申请人为:龙头股份;仲裁方:国际棉花协会(以下简称“ICA”)。仲裁涉及金额共计6,376,028.01美元。201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我国境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境外棉花商ICT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2016年9月6日,公司收到我国境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1号),公司应向ICT公司支付相关货款价差及利息等费用。(详细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16年9月8日公司涉及仲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9))。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并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因此,国际棉花协会ICA的该份裁决需要经过ICT公司向龙头股份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申请,经法院根据规定程序审查并获得法院支持后,方可得以执行。截止2013年、2014年报批准报出日,公司并未收到法院就ICT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ICA该份裁决的任何通知,更未进入法院相应的审查程序。截至2015年报批准报出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裁决。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前,该裁决在中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公司对于国际棉花协会ICA的该份裁决书不承担现时赔付义务。经公司专业律师认定,公司与ICT公司之间未就接受ICA仲裁达成过书面协议,ICA的该份裁决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公司将以此为由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及中国法律,在法院审查程序中提出不予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申请。如得到法院支持,则该裁决应可不予承认及执行。另据了解,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与我司情况相类似的ICA做出的裁决未得中国法院承认的实际案例。故截止2015年报批准报出日律师认定公司对于该裁决书不承担现时赔付义务。另外,在该案件中,公司仅作为代理方,而非买方,未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合同的签字人非本公司员工;交易并没有实际发生,公司未确认过相关收入,故不应承担该案的赔付义务。基于以上理由,截止2013年、2014年、2015年报批准报出日,公司对于国际棉花协会ICA的该份裁决书不承担现时赔付义务,上述未决仲裁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较小,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关于预计负债确认的相关条件,故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未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公司的责任以维护股东……[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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