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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30:龙头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纪企呆

(发表于: 龙头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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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25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经办人员书面报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相关内幕人士的名单和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1),由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子(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并负责登记(见附件2),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子(分)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事业部和子(分)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施行。附件1: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申请表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所在部门/单位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和依据暂缓、豁免事项的期限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姓名 所在部门/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书面保是(见附) 否密承诺申请部门(公司)负责人审核意见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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