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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43:爱建集团关于对媒体相关报道的回应公告

卢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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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8

证券代码:600643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64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媒体相关报道的回应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近日,有媒体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约收购、信息披露等事项的依法合规问题进行了报道。为使广大投资者了解事情真相,主动回应市场关切,公司就有关问题回应如下:一、关于要约收购期间是否可以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问题公司在前期的公告中,对此问题已有解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1、公司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理解是,在要约收购期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予以推进和实施。从合理性上理解,报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在形成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否则,无法使股东对于是否应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合理判断。因此,公司将尽快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形成并对外披露后,报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2、判断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开展的事项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考察上述事项是否是纯粹资产转移的行为,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公司发展的考虑,与广州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行为无关。从目前初步筹划的方案看,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资产收购行为,交易对方为独立第三方,不涉及本公司资产转移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对于这样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应属于禁止范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在后续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3、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不会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不矛盾。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是否涉嫌阻止要约收购问题通过资产重组,做大做强公司,是公司一贯的战略方针。依据公司战略定位,公司将打造成为一家以金融业为主体,专注于提供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综合服务的成长性上市公司。围绕公司战略定位,结合公司自身特点与优势,公司未来将逐步构建四大业务板块,它们分别是金融板块、类金融板块、投资与资产管理板块以及产业板块。四大业务板块相互联动、协同发展,逐步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规划,丰富主营业务内容,补强资产管理端,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增大增厚公司资产规模,有利于公司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在前期对多个项目跟踪考察的基础上,按原定计划开始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同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规定,经过必要程序,办理相关停牌及信息披露事项。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重组工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依据公司战略实现业务发展,与要约收购事项无关,只是在时间上与要约收购发生重叠,并非为限制要约收购而开展。公司支持合法要约收购行为,但不支持违法违规的要约收购行为。三、关于非公开发行过会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合规问题2017年4月1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目前,正在等待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程序办理。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时,已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对非公开发行申请审核等待批文时,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没有禁止性规定。同时,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爱建集团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酝酿过程,并不意味着已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因此,目前非公开发行过会后等待批文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行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不存在二项行政许可同时在审批的情况。同时,资本市场也有先例。公司本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四、关于公司是……[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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