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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

禹出伟

(发表于: 爱建集团股吧   更新时间: )
要约收购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
要约收购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大家转起来刷屏,用我们的方式来抵抗菌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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