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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51:飞乐音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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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飞乐音响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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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写字楼南座28层(200021)电话:(8621)2326-1888/传真:(8621)2326-1999网站:www.allbrightlaw.com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合肥济南香港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28楼 邮编:200021电话: 86-21-2326-1888传真: 86-21-2326-199928Floor,HongKongPlaza,No.283HuaiHaiMiddleRoad,ShanghaiP.R.China200021Tel: 86-21-2326-1888 Fax: 86-21-2326-199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敬启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支付现金购买HavellsMaltaLimited80%及HavellsEXIMLimited部分股份暨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专项法律顾问,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和2015年12月23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项目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进一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为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所作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相关简称具有与项目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定义。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飞乐音响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并不就本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其他任何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飞乐音响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根据《HML股份购买协议》、《HEL股份购买协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飞乐音响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飞乐音响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 总体方案飞乐音响拟通过IUL以现金方式向HHL收购HML80%股份,并通过飞乐投资向HIL收购HEL80%股份。在HEL80%股份交割日起算的9个月的最后一天,飞乐投资将进一步向HIL收购剩余的HEL20%股份。(二) 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HHL和HIL。(三) 交易标的……[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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