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申华控股股吧 > 600653:申华控股关于向通瑞置业提供借款的进展公告 返回上一页

600653:申华控股关于向通瑞置业提供借款的进展公告

叶汀伺

(发表于: 申华控股股吧   更新时间: )
600653:申华控股关于向通瑞置业提供借款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5-07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2016—26号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通瑞置业提供借款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1、交易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向联营公司成都通瑞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共计4.25亿元借款展期至2016年末。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一、 交易概述1、成都通瑞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通瑞置业”)是我公司下属联营公司,目前股权结构为:成都通瑞永立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通瑞永立”)、上海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申华房产”)及自然人周幸分别持有通瑞置业74.6%、25%及0.4%的股权。为完成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3号地块(国用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成国用2010第686号)项目开发的需要,申华房产曾分别于2013年6月、12月及2014年11月并同通瑞置业另两方股东通瑞永立、自然人周幸,按各自持股比例向通瑞置业提供3笔股东借款共计23.8亿元,其中,申华房产提供借款共计5.95亿元。上述三笔借款期限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同时,根据通瑞置业项目开发进度及项目预售情况,三方股东可同时延长借款期限。(详见2013-20号、2013-43号、2014-56号临时公告)根据通瑞置业项目进展,三方股东决定在上述三笔借款到期后,对其中的部分借款予以展期,并分别签署了《股东共同借款合同(补充合同)》(简称“《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1)、2013年6月,申华房产、通瑞永立、自然人周幸,按当时各自持股比例74%、25%及1%向通瑞置业提供了总额为人民币8亿元的借款,其中,申华房产提供借款2亿元,通瑞永立及周幸提供借款6亿元,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12月30日(详见2013-20号临时公告)。借款到期后,三方股东签署了《补充协议》,将8亿元借款期限展期至2014年12月30日。到期后,通瑞置业归还6亿元借款。同时,三方股东再次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剩余的2亿元借款展期至2016年12月18日。(2)、2013年12月,三方股东再次按当时各自持股比例74%、25%及1%向通瑞置业提供了总额为人民币8亿元的借款,其中,申华房产提供借款2亿元,通瑞永立及周幸提供借款6亿元,期限为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详见2013-43号临时公告)。借款到期后,三方股东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其中8000万借款以债权转通瑞置业资本公积(详见2013-46号《向通瑞置业进行增资的公告》,增资完成后,申华房产、通瑞永立、自然人周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74.6%、25%及0.4%),将7.2亿元借款展期至2016年12月18日。(3)、2014年11月,三方股东再次按各自持股比例向通瑞置业提供了总额为人民币7.8亿元的借款,其中,申华房产提供借款1.95亿元,通瑞永立及周幸提供借款5.85亿元,期限为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详见2014-56号临时公告)。借款到期后,三方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将7.8亿元借款展期至2016年11月19日。综上,目前申华房产共计向通瑞置业提供借款4.25亿元,其中1.95亿元将于2016年11月19日到期,2.3亿元将于2016年12月18日到期。2、公司曾分别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十五、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申华房产向通瑞置业提供借款事宜,并同意根据通瑞置业项目开发进度及项目预售情况,三方股东可同时延长借款期限。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负责具体实施。根据董事会授权,公司已根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了上述借款展期事项的内部审议程序,同意对上述借款予以展期,并与通瑞置业另两方股东对每笔借款展期分别签订了《股东共同借款协议(补充协议)》。3、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次交易事项不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二、 交易主体基本情况出借方:上海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企业住所:浦东新区杨园南路116号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法定代表人:汤琪股权结构:申华控股持有其100%股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咨询服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