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ST中安股吧 > 600654:*ST中安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返回上一页

600654:*ST中安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祝吟呗

(发表于: *ST中安股吧   更新时间: )
600654:*ST中安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27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164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涉案的金额:二亿六千一百万元(26,100万元)整,及占用未还原告的资金成本费人民币一千四百零七万九千七百八十一元(14,079,781元。该数额为2016年8月25日起计至2017年5月17日)并计付至被告付清原告全部股权款项时止。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近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一”)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8月24日对公司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或“原告二”)诉讼天津中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启创”或“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7)沪02民初503号]进行开庭审理。现就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一: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涂国身原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北楼17层12-13法定代表人:葛琳被告:天津中启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以东东四道以南皇冠广场2-2-1005法定代表人:黄永秀第三人: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除天津中启创科技有限公司外的其他全部股东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起因及请求(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起因2016年7月21日,原告一和原告二与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东(包括被告及第三人在内)订立了《关于收购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及《关于收购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依据上述收购协议,由原告一通过原告二出资人民币九亿二千万元收购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协议订立后,原告二依约将首期收购股权款人民币二亿七千六百万元依据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授权分别支付给了被告及其他全部股东。2017年3月3日,二原告与被告(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为全部股东委托授权代表)订立了“关于《收购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和《收购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签订的《关于收购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以及《关于收购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予以解除。上述两协议及相关文件中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原被告在协议中同时明确约定作为协议订立后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被告须分两期将原告二支付的首期交易对价款及资金成本返还原告二,原告二在收受完被告返还的全部股权款后将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全部返还至被告名下等其它事宜。合同同时约定了如发生违约纠纷交由原告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述“关于《收购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和《收购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订立后,被告仅以返还首期交易对价款名义向原告二支付返还了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整。其约定2017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承诺直至今日均未兑现。为此二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被告总是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承诺尽快还款。但时至今日仍未有任何还款行为。原告无奈只好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