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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又没有信息披露,这是怎么回事?

濮洞舍

(发表于: 退市博元股吧   更新时间: )
公司又没有信息披露,这是怎么回事?
二、实际控制的账户超比例持股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有关情况 朱康军实际控制“齐某某”、“李某某”、“柯某某”、“某某机械公司”等4个证券账户交易“博元投资”股票,于2014年12月19日累计持有11,203,101股,占博元投资已发行股份的5.89%,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朱康军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未予以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博元投资相关说明、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合同及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询问笔录以及电脑查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康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涉案证券账户交易“博元投资”股票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过程吻合,敏感期内买入“博元投资”股票成交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朱康军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朱康军实际控制“齐某某”等4个账户超比例持股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康军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朱康军内幕交易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合计罚款9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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