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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2:强生控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虞化组

(发表于: 强生控股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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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2

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强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6-016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0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沪股通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5日除息日:2016年7月18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8日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9日出版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二、利润分配方案(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053,362,1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05,336,219.10元。(四)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0.10元。三、 实……[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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