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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2:强生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狄悄臼

(发表于: 强生控股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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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14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估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年制定)同时废止。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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