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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长期停牌,是对股东权益的侵害。没有保护流通股东权益。

邓。

(发表于: 陆家嘴股吧   更新时间: )
流通股长期停牌,是对股东权益的侵害。没有保护流通股东权益。
流通股长期停牌,是对股东权益的侵害。没有保护流通股东权益。首先,一般二级市场上购得的股票,被称为可流通股。可流通股的优势就是流通性好,当流通股东持有者想变现时,随时可以抛出股票变现金。现在上市公司以保护股东利益的名义长时间停盘实质上损害了流通股民的权益。上市公司有重大意义重组时,第一时间发通告,已经等于提示股东,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股民们已经引起注意和重视,至于对股票的影响,由股民自行去判断,不应该由上市公司强行长期停牌来控制。而事实上,这种停牌,一点也没有控制住所谓公司重大事项对股份的影响力。当重组成功开盘后,股价一飞冲天,对股价的控制作用无从变起。(如果重组失败,一落千仗,同样没有达到控制风险目地。)相反,长期停牌,我们按要约合同合法购进的流通股,被人为限制流通,这是对股民权益的剥夺。改进的办法:一是,公司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可以发通告,限制性停牌一天,最多一周让大家自己决定是留是去。不能上市公司替股民强行做主,不允许流通。二是,公司重大事项即将成功发布前,再进行消息公布,并停牌一到二天。给股民冷静思考。这是必然的保护措施。而现在经陆家嘴为例,人们广大股民,连公司要进行什么样的重组或购并事项都不知道,公司也不按规定对股民公布,这是对股民权益的蔑视和侵害。公司运作不透明,股民像傻子一样被人为限制交易,不仅时间损失,也牺牲流通性,不允许我们放弃你公司口中的重组成果,强行扣压股民股票交易,股民丧失了选择性,任人宰割。因此,应该改革现行的股票停牌办法。采取,事前公告,短期停牌。既不影响流通股民的权益,也不影响所谓重大事项对股票的干扰。上市公司强行停止流通股民自由交易股票的权利,是违法行为,必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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