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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6:奥瑞德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桓午二

(发表于: 奥瑞德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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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0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2.《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2月6日下午14:3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区海滨路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2.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5日15:00至2017年2月6日15:00。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7年1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7,867,4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7,694,8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9%;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除公司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以下议案: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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