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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8:尖峰集团股权分置改革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

浦炮

(发表于: 尖峰集团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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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26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4债券简称:13尖峰01 债券代码:122227债券简称:13尖峰02 债券代码:122344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本次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31624股本次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3月3日本次上市后股改限售流通股剩余数量为0股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7月24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8月3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8月7日实施后首次复牌。(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二、股改限售股持有人关于本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集团、公司或本公司)原第二大股东金华峰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联公司)特别承诺:以其所持尖峰集团非流通股份代未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股份。峰联公司为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后,被垫付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取得峰联公司的同意。履行情况: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有14家非流通股股东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等股东合计持有1129712股,共应支付对价436910股,峰联公司已经为该等股东垫付了其应该承担的全部对价。截止本公告日,该14家股东中已有7家股东向峰联公司归还了垫付对价。经峰联公司同意,该7家股东所持的限售流通股已分别于2007年8月7日、2008年8月7日、2014年12月3日上市流通。剩余的7家股东所持限售流通股231624股(峰联公司垫付对价为89580股),未得到峰联公司同意,没有上市流通。近日,本公司收到峰联公司的函告,称峰联公司准备歇业,因该代垫股票已无法归还,经峰联公司股东会决议,核销了该部分因代垫股票对价所形成的应收款,并同意尖峰集团向上交所申请该7家法人股股东所持的231624股限售股票上市流通。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一) 股改实施后至今,未发生过因分配、转增、发行新股等引起的股本结构变化。(二)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化情况1、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金华县茗香茶业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58,012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金华县茗香茶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金华市迪腾茶业有限公司”,并向峰联公司归还了代为垫付的股票对价,其所剩余的股票已于2007年8月7日上市流通。2、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上海沙城休闲设备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11,602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上海沙城休闲设备有限公司向峰联公司归还了代为垫付的股票对价,其所剩余的股票已于2007年8月7日上市流通。3、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金华县曹宅农村信用合作社”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228179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金华县曹宅农村信用合作社更名为“金华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宅信用社”,并向峰联公司归还了代为垫付的228179股尖峰集团股票对价,其所剩余的股票已于2008年8月7日上市流通。4、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杭州万达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原持有52488股)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20299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杭西调确字第52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原杭州万达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所持有的尖峰集团限售流通股52488股归王志尧所有。王志尧已向峰联公司归还了代为垫付的20299股尖峰集团股票对价,其所剩余的股票已于2014年12月3日上市流通。5、尖峰集团原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仙居县白塔橡塑异型材厂(原持有26136股)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的对价10108股由峰联公司垫付。之后,根据浙江省仙居县公证处公证(2011浙仙证字第291号):原仙居县白塔橡塑异型材厂所持有的尖峰集团限售流通股26136股归陈亚伦所有。陈亚伦已向峰联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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