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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8: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司甜住

(发表于: 四川金顶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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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04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5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涉案的金额:8,758,664.33元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017年7月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公司”)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栖霞法院”)(2017)鲁0686执异第18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国燕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金顶公司烟台市第三水泥厂山东栖霞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燕与被执行人金泉公司、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燕向山东栖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四川金顶公司和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为本案被执行人。山东栖霞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本次案件的裁定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追加被申请人四川金顶公司、第三水泥厂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四川金顶公司在未出资2818.9万元本息范围内、第三水泥厂在未出资2708.35万元本息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国燕偿还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758664.33元(截止到2009年3月30日),案件受理费44343元,限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栖霞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向山东栖霞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尚无法确定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07月03日报备文件: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执异第18号《执行裁定书》[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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