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四川金顶股吧 > 600678:四川金顶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7/6/10) 返回上一页

600678:四川金顶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7/6/10)

仰秤

(发表于: 四川金顶股吧   更新时间: )
600678:四川金顶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7/6/10)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6-10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48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涉案的金额:31,255,877.68元●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2017年6月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福山法院”)(2014)福执字第81-6、82-6、83-6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尔公司)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水泥)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水泥公司)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第三水泥厂)四川金顶二、本次裁定情况烟台福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尔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泉水泥、第二水泥公司、第三水泥厂和四川金顶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金顶名下的银行存款31,255,877.68元(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7-045号公告)。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金顶名下的银行存款 31,255,877.68 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06月09日报备文件: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执字第81-6、82-6、83-6号《执行裁定书》[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