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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8:四川金顶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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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四川金顶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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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5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20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涉案的金额:9,996,338.61元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烟台市第三水泥厂2017年3月2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的(2017)鲁06民终11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传票》,烟台中院已接到公司诉烟台市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起诉条件,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定于2017年4月14日在烟台中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6-031、077号公告。二、诉讼基本情况(一)诉讼请求:1、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9996338.6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向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福山农商行”)支付因出资不到位的20400691.04元赔偿款的行为是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民事诉讼行为,福山农商行向上诉人支付7400631.04元专项补贴款是其自主处分财产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虽有关联但彼此独立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原审法院曲解福山农商行的真实意思表示继而干预分配结果,于法无据。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3月24日报备文件: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11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二、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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