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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8:四川金顶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蔡庶奔

(发表于: 四川金顶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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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31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77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涉案的金额:起诉金额9,996,338.61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本公司追偿款6,370,029.40元。2016年12月2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福山法院”)(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烟台福山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顶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6-031号公告。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原告:金顶公司被告:第三水泥厂案由:原告金顶公司与被告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向烟台福山法院提起诉讼。烟台福山法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12月27日,烟台福山法院作出(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第三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顶公司追偿款6,370,029.40元,同时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金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74元,原告负担29,665元,被告负担52,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对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12月30日备查文件(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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