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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8:四川金顶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松讫

(发表于: 四川金顶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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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13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58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2460932.61元2016年9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2016)川14民初8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民事起诉状》文件资料,通知金顶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应证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原告: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隆投资”)被告1: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被告2:金顶公司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金顶公司系原人民水泥的唯一股东,2008年3月10日,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人民水泥建立融资租赁关系,金顶公司作为担保人。由于人民水泥未能按时支付华融公司融资租赁费,2009年12月1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民水泥与金顶公司对华融的32544126元融资租赁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款项付清前融资租赁设备归华融公司所有。2013年10月16日,原告与华融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华融享有的(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人民水泥及金顶公司的36556630.36元债权。原告受让债权后发现金顶公司在作为人民水泥股东期间,对人民水泥委派了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人民水泥的经营管理。在金顶公司的控制下,人民水泥将购置的一套旋窑设备转让给了华融公司,并与华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且人民水泥向仁寿信用社、浦发银行、恒丰银行、多个自然人等借款,对外形成巨额债务,随后又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将部分债务由明扬水泥公司承接,并用明扬公司承接的债务冲抵明扬公司应付的委托加工费。随后,金顶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人民水泥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虚增资产,将人民水泥的股权对外转让。但股权转让时并未将相关的财务资料移交给股权受让方。原告认为,本案涉及的人民水泥的债务,虽有杭州西湖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但因有强制执行和部分履行的因素,人民水泥作为本案的主债务人,其债务金额应依法予以确认。另外,金顶公司作为人民水泥的唯一股东,其上述行为,滥用了其作为人民水泥股东的有限责任及人民水泥的法人独立地位,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的利益,金顶公司应当对人民水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次诉讼的请求:(一)请确认被告1人民水泥应清偿原告的到期债权为36556630.36元并承担偿还责任,以及从201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资金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利息损失为5904302.25元),暂共计42460932.61元;(二)判决被告2金顶公司对人民水泥的上述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9月12日备查文件(一)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初8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民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二)民事起诉状[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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