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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8:四川金顶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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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22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15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金额:原告起诉金额6,809,332.39元,本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金额4,996,903.12元。2016年1月20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峨眉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中铁岷山建筑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岷山建筑)与被告金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5-067号公告。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原告:成都中铁岷山建筑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由:原告成都中铁岷山建筑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岷山建筑)因与被被告金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峨眉法院提起诉讼。峨眉法院依法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1月15日,峨眉法院作出(2015)峨眉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岷山建筑4,996,903.12元。二、驳回原告中铁岷山建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33元,由原告中铁岷山建筑负担6,333元,由被告金顶公司负担2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公司财务根据合同进度双方确认入账,因此与此次判决金额基本一致,故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特此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1月21日备查文件(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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