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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7:刚泰控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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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电话/Tel: 862152341668 传真/Fax: 862152433320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二○一七年九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刚泰控股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刚泰控股拟实施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刚泰控股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刚泰控股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刚泰控股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刚泰控股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刚泰控股/上市公司/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0687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本计划/员工持股计指股计划划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指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出资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刚泰控股及全资、控持有人 指……[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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