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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4:大商股份拟收购大连大商集团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衡冉秦

(发表于: 大商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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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2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大连大商集团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元正评报字[2015]第234号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目录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1摘要......2资产评估报告......4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4二、评估目的......6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6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8五、评估基准日......8六、评估依据......8七、评估方法......10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2九、评估假设......13十、评估结论......14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4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6十三、评估报告日......17十四、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签字......17附件目录......18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一、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无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三、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四、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定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五、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及相关专业评估经验。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及其业务助理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勘查。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十、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十一、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1页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大连大商集团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元正评报字[2015]第234号摘要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大连大商集团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大连大商集团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对象为大连大商集团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大连大商集团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等资产及相应负债。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1月30日。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大连大商集团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大连大商集团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的评估……[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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