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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1
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2016-014号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派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人民币,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人民币;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人民币;其他账户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二、利润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15年度。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以2015年末总股本774,328,248股扣除2015年度回购拟注销的股份1,855,193股(该部分股份已于2016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注销)后的股本772,473,0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270,365,569.25元。4、扣税情况(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31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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