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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4: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窦常

(发表于: 物产中大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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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22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6—063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公司后续执行情况而定。一、本次诉讼判决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亚冶”)于2016年11月18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5606号】,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4,598元,由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本次诉讼以前情况(一)一审判决情况2016年7月13日,贵州亚冶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4民初193号】,具体情况如下:1、解除原告贵州亚冶与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兴隆”)、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供应链合作协议》(编号:GYL02-TSXL-2);2、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贵州亚冶支付货款人民币79,518,800.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3、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贵州亚冶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5,040,837.39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此后以人民币79,518,800.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原告贵州亚冶就上述第2、3项债权对被告唐山兴隆提供的抵押物600mm带钢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对被告唐山兴隆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驳回原告贵州亚冶其他诉讼请求。受理案件费人民币464,5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69,598元,由被告唐山兴隆、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二 )上诉人上诉情况上诉人郑廷文、王玉霞、郑杰、郑磊、李连政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193号】判决第五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贵州亚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关于相关诉讼以前情况,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7月15日、8月17日和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公告 2016-025、2016-045、2016-048、2016-062号。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公司后续执行情况而定。四、备查文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5606号】特此公告。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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